中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原告败诉,法院称:合理驯养不算虐待
日期:2023-11-30 11:42:26 / 人气:388
中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原告败诉,法院称:合理驯养不算虐待。“张黔南翟瑞民
中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迎来宣判。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网站消息,2023年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研究所环境诉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结果,代表昌平区多元智能研究所的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告诉界面新闻,原告将坚决上诉。“法庭偏袒被告,对庭审中双方出示的证据不予理睬,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曾祥斌认为。
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2月4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是一家注册于2003年10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亚洲象的驯养繁殖和表演,并取得了《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
亚洲象是中国的一种重点保护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根据2018年的调查结果,中国约有293个亚洲象种群,主要分布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市和临沧。
此前,4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6小时24分后,庭审休庭,合议庭表示将择期宣判。庭审中,原告列举了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种驯象驯养方法”专利申请的证据。在该专利中的大象训练方法中,反复提到用大象钩或钉子钩住大象的智慧瘤、肩膀和臀部,使大象做出弯腰、匍匐、拜佛、坐油桶、站立行走、按摩等动作,从而使大象受伤。被告在法庭上辩称,专利是存在的,但其内容并未投入实际使用。
庭审中,原告还出示了几段亚洲象踢球的视频,以及景区工作人员涉嫌扎大象的视频。被告称,大象踢足球的视频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针刺大象的视频是被别有用心的人拍摄后“剪辑加工”的。
根据起诉书,原告提出了五项诉讼,包括判令被告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和大象的表演项目;判令被告就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在国家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内野生动物遭受的长期心理和生理创伤进行赔偿或给予长期心理和生理康复治疗,并将符合放生条件的亚洲象放生到大自然中。
一审终审宣判时,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开展示和展览。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显示,其具有利用大象进行展览的资质,举办展览不违反国家规定,属于合法经营。
法院表示,驯养繁殖是指在人工控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等经济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通过适合其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的手段加以约束和调控。合理的驯化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的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的,并没有伤害大象的身体。原告认为“履行即滥用”的观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使用的大象和展示区仅限于野象谷,独立于野生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也未对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较大风险。
“一审判决主要回应了虐待问题,回避了我们起诉的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几十年来没有一只野生亚洲象被野象谷景区留下来救助?相反,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洋牛’和‘龙龙’学会了踢足球。可以肯定的是,踢足球不是亚洲象与生俱来的技能,肯定有人为干预。”曾祥斌说。
曾祥斌表示,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开展览”,“原告认为‘表演就是虐待’的观点不仅违背现行法律规定,而且缺乏事实依据”,是对原告诉求的曲解。“我们的目的不是禁止亚洲象参展,而是禁止展览期间对亚洲象的虐待。”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动物表演以及由此引发的虐待动物纠纷一直是动物保护领域的热门话题。早在2010年,住建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动物园等公园“停止一切动物表演项目”。2013年,住建部发布《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杜绝各类动物表演”。
但纵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动物相关法律,动物表演与虐待的界限并不明确。针对动物表演涉及的伦理争议,动物表演者和动物保护者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他们和动物的关系是驯养,后者认为是虐待。
在立法方面,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4月29日,中国环境伦理研究会理事莽平在“亚洲象与反虐待野生动物”研讨会上介绍,2006年以来,多位NPC代表和CPPCC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法。在2015年两会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员腾格里·辛格提出了一项关于反虐待法的提案,该提案在七天内赢得了250万在线公众意见的支持。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禁止动物表演的提案。
“在这种情况下,反虐待动物立法的讨论其实是没有必要的。立法不足永远是借口,有关方面认真公正执法,不偏不倚就够了。”曾祥斌说。"
中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迎来宣判。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网站消息,2023年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研究所环境诉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结果,代表昌平区多元智能研究所的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告诉界面新闻,原告将坚决上诉。“法庭偏袒被告,对庭审中双方出示的证据不予理睬,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曾祥斌认为。
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2月4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是一家注册于2003年10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亚洲象的驯养繁殖和表演,并取得了《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
亚洲象是中国的一种重点保护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根据2018年的调查结果,中国约有293个亚洲象种群,主要分布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市和临沧。
此前,4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6小时24分后,庭审休庭,合议庭表示将择期宣判。庭审中,原告列举了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种驯象驯养方法”专利申请的证据。在该专利中的大象训练方法中,反复提到用大象钩或钉子钩住大象的智慧瘤、肩膀和臀部,使大象做出弯腰、匍匐、拜佛、坐油桶、站立行走、按摩等动作,从而使大象受伤。被告在法庭上辩称,专利是存在的,但其内容并未投入实际使用。
庭审中,原告还出示了几段亚洲象踢球的视频,以及景区工作人员涉嫌扎大象的视频。被告称,大象踢足球的视频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针刺大象的视频是被别有用心的人拍摄后“剪辑加工”的。
根据起诉书,原告提出了五项诉讼,包括判令被告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和大象的表演项目;判令被告就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在国家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内野生动物遭受的长期心理和生理创伤进行赔偿或给予长期心理和生理康复治疗,并将符合放生条件的亚洲象放生到大自然中。
一审终审宣判时,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开展示和展览。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显示,其具有利用大象进行展览的资质,举办展览不违反国家规定,属于合法经营。
法院表示,驯养繁殖是指在人工控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等经济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通过适合其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的手段加以约束和调控。合理的驯化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的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的,并没有伤害大象的身体。原告认为“履行即滥用”的观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使用的大象和展示区仅限于野象谷,独立于野生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也未对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较大风险。
“一审判决主要回应了虐待问题,回避了我们起诉的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几十年来没有一只野生亚洲象被野象谷景区留下来救助?相反,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洋牛’和‘龙龙’学会了踢足球。可以肯定的是,踢足球不是亚洲象与生俱来的技能,肯定有人为干预。”曾祥斌说。
曾祥斌表示,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开展览”,“原告认为‘表演就是虐待’的观点不仅违背现行法律规定,而且缺乏事实依据”,是对原告诉求的曲解。“我们的目的不是禁止亚洲象参展,而是禁止展览期间对亚洲象的虐待。”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动物表演以及由此引发的虐待动物纠纷一直是动物保护领域的热门话题。早在2010年,住建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动物园等公园“停止一切动物表演项目”。2013年,住建部发布《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杜绝各类动物表演”。
但纵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动物相关法律,动物表演与虐待的界限并不明确。针对动物表演涉及的伦理争议,动物表演者和动物保护者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他们和动物的关系是驯养,后者认为是虐待。
在立法方面,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4月29日,中国环境伦理研究会理事莽平在“亚洲象与反虐待野生动物”研讨会上介绍,2006年以来,多位NPC代表和CPPCC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法。在2015年两会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员腾格里·辛格提出了一项关于反虐待法的提案,该提案在七天内赢得了250万在线公众意见的支持。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禁止动物表演的提案。
“在这种情况下,反虐待动物立法的讨论其实是没有必要的。立法不足永远是借口,有关方面认真公正执法,不偏不倚就够了。”曾祥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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